湖南省家具行業協會章程
說 明
一、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范本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組織全稱為“湖南省家具行業協會” 簡稱:湖南家協
英文譯名:HU NAN FURNITURE ASSOCIATION
縮寫:HNFA
第二條 湖南省家具行業協會是由湖南全省家具行業同仁自愿組成的,為了提高我省家具行業設計、制造和銷售服務水平而成立的行業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代表家具行業利益,反映會員述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家具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會組織行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車塘河路 18 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掌握行業動態,調查研究行業發展中的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建議。
(二)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依托協會傳媒平臺發掘和傳播行業正能量。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開展行業檢查、產品認證和評選工作,推薦名牌和著名商標等品牌建設。
(四)廣泛參與家具行業國內、國際博覽會、訂貨會,積極培育省內的專業市場,不斷提高家具市場的現代化管理、服務水平。
(五)推廣先進的管理、技術和專業技能,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六)協調會員關系,規范行業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合法利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七)承辦政府和企業委托的具體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自覺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自覺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向協會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進行指導;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資料和先進經驗,為協會撰寫學術論文;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受到刑事處分直接予以除名,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表彰獎勵優秀會員和先進工作者;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和秘書長;
(六)決議終止事項;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五年。理事會一般成員實行自薦和推薦,經會員大會表決同意通過,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事、監事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秘書長實行聘任制。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候選人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 1/2 以上表決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并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運行機制由秘書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日常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設監事長 1 名,監事 2 名;監事會獨立履行監事職能,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會每次至少一人列席理事會會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聘任制不受屆別限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職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聘用制除外),可連選連任。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屆數的,須經會員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表決同意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同意通過方能聘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經 1/3 以上理事提議,也可以召開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協議;
(四)本會實行會長負責制;
(五)任命本會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在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
(六)秘書長正常卸任后,可特邀作為協會的顧問,離職需提前三個月報告,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及會員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按照會員大會表決結果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 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楚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 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由理事會審議后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直接登記的除外)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24 年 1 月 19 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24年1月19日改